《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法已于2011年發布了修訂版。
目 錄
1頒布令
2目錄
3法律條文
1. 3.1 第一章 總則
2. 3.2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3. 3.3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4. 3.4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5. 3.5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6. 3.6 第六章 法律責任
7. 3.7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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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 基本信息
2. 4.2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 年6 月29 日